既然谈判双方在主要问题上已达成默契,接下来事情的进展也就相当顺利。
这一次会议决定:
(一)现在两全权代表会议,图解释猜疑,以安大局,特订条款如左。
(二)开国民会议解决国体问题,从多数取决。决定之后,两方均须依从。
(三)国民会议未解决国体以前,清**不得提取已经借定之洋款,亦不得再借新洋款。
(四)次日早八时起,所有山西、陕西、湖北、安徽、江苏等处之清兵,五日以内,一律退出原驻地方百里以外,只留巡警保卫地方,民军亦不得进占,以免冲突;俟于五日之内,商妥退兵条款,按照所订条款办理。
其山东、河南等处民军已经占领之地方,清军不得来攻,民军亦不得进攻他处。至于国民会议办法、地方、日期等及清军退兵条款,均于明日续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会议上,双方还初步商议了“关于清皇帝之待遇”“关于满蒙回藏之待遇”各五款。
此事本应在共和制确定之后才会提上日程,如此看来,尽管国体政体形式上要待召开国民会议来公决,与会双方的确心照不宣地都认为已是确定无疑之事,因而才会着手商议后续事项。
双方大概均认为关键障碍已经突破,因而连日开会,希望一鼓作气将所有事项迅速敲定。可惜事与愿违,接下来的会议在国民会议的开会地点以及与会代表省份比例等问题上,双方又出现顶牛。
由于袁世凯来电不愿会议地点在上海,唐绍仪提出,会场在上海,蒙回藏全体反对,宜在北京。
伍廷芳坚决反对在北京开会,认为万万不能,如此则毋庸议。
接着唐绍仪又提出汉口、胶州、威海卫、烟台等地,伍廷芳则以交通不便、地方偏僻等理由予以否决,仍然坚持以交通便利、会场易择、行旅皆安、万国消息灵通、且两位全权与各代表接洽亦易等条件好的上海为最宜。
考虑到袁世凯坚持不愿在上海,伍廷芳又提出**备选,唐绍仪亦不赞成。
鉴于民党坚决反对在北京开会,唐绍仪表示:“我料投票必为共和,但形式上事耳。”伍廷芳顺势道:“一家之事,何必如此争执?今日之事,将近成功,不如以上海为便也。”
于是双方将议题转到与会省份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到会省份有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开议。唐绍仪认为,今为特别之事,宜全数同意。
伍廷芳觉得不能以一二省之故而不开议,虽然如唐所说可以随时开会,毕竟会期一定而且有限。
唐绍仪仍然认为三分之二未免太少,举总统亦不如是草草。其他还有蒙古能否算作省之类的具体问题。
会议最终议定国民会议产生方法四条:
一、国民会议由各处代表组成,每省为一处,内外蒙为一处,前后藏为一处。
二、每处各派代表三人,每人一票,到会代表不及三人之处,仍有投三票之权。
三、开会日期,各处代表四分之三到会,即可开议。
四、江苏、安徽、湖北、江西、湖南、山西、陕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代表,由南方发电召集;
直隶、山东、河南、东三省、甘肃、新疆,由清政.府发电召集,并由民国**电知该省谘议局;内外蒙古及西藏,由两方分电召集
接下来,南北的代表讨论的差不多都是召开国民大会的相关事宜。
既然是开会决定,理论上说就有二种可能。也就是说,一个可能是共和体制,一个可能是君主立宪体制。
对于袁世凯来说,无论做出的决定是共和还是君主立宪都无所谓。
实行“共和”体制,他当大总统。实行“君主立宪”,他还当他的内阁总.理,而且是朝廷已尽在他掌握中的内阁总.理。所谓“旱涝保守”,稳操胜卷。
但是,对于南方民军方,他们恐怕只能接受一种结果,就是“共和”体制。
如果决议的是“君主立宪”,那是很麻烦的。因为,我们已经知道,接受这个条件几乎是南方代表伍廷芳的个人意见。
当时的南方民军,没有统一的组织,只是一种松散的联合,实际上是各省各行其是。
能够有一定号召力的,当属黄兴。